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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鉴定费、诉讼费应当由谁承担?
2019-11-12
016年1月初,刘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在行驶 中将横过马路的魏某撞伤,致魏某胫腓骨骨折,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魏某将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小汽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魏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大部分损失,但伤残鉴定费、诉讼费由魏某和刘某分担,魏某和刘某对此不服,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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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不成立
2019-09-18
2016年7月7日,朱某、胡某向阳泉市环境保护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生产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某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朱某、胡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于二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被告对其申请查处的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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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能否以山西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019-09-18
2015年10月,居住在阳泉市郊区某村的何某骑着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王某所驾小汽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被送医院,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为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何某对王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其中,何某认为,山西省统计局没有公布山西省2015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要求按照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4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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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保管”当事人钱款,终得返还
2019-09-18
因被告兴建阳煤乙二醇化工项目,需拆迁原告经营的平定县采石厂,为此原、被告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原告在处置采石厂废旧设备时,案外人主张其享有废旧设备的所有权,故被告以协调原告、案外人争议为由,收取原告设备处理款94200元,至2016年被告一直“保管”此笔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回设备处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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